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

【性別】合法性工作者通姦罪之疑慮

今天《蘋果日報》刊載,內政部研議中的《成年性交易管理法》,據聞可能出現「有配偶的性工作者必須先徵求配偶同意」條款,立即引發各界撻伐。內政部則解釋:有配偶的性工作者可能觸犯《刑法》第239條之通姦罪,但若得到配偶同意則可免罰。

就筆者所知,內政部所據為《刑法》第245條第2項:「第239條之罪(即通姦罪)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所以才規劃「有配偶的性工作者必須先徵求配偶同意」這樣的配套立法。然而,無配偶之性工作者亦可能因顧客係有配偶之人而仍舊吃上通姦罪。欲使未來合法化之性工作者(不論有無配偶)免除通姦罪恐怕有必要另覓配套,以下試舉三個可能方案:

一、在《成年性交易管理法》此一特別法中為性工作者增訂通姦免罪條款,使之優先適用。

二、廢除《刑法》第239條之通姦罪。

三、依《刑法》第22條:「業務上之正當行為,不罰。」主張合法性工作者之通姦行為阻卻違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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