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按:練習寫了個東西,模仿得不太好,基本上未夠班,實在不值一哂!但還是留下記錄以待來日檢討,漏氣求進步。
——————以下為正文——————
【案例事實】
某年月日,T島執政黨舉行黨主席選舉,現任黨主席馬邦伯前往投票途中,青年K君趨前欲向馬邦伯抗議,遠遠地就被警察攔阻並抬離現場。警方逮捕K君後,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地檢署。承辦檢察官認為不該當刑法第185條,改適用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,命3萬元交保。
【簡評】
一、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
(一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
1. 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:「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2. 本案K君完全不可能單憑一己之力損壞或壅塞道路、橋樑等公眾通行設施,也完全不可能單憑一己之力危害公眾通行安全,故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,警方適用法條明顯錯誤。
(二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
K君主觀上欲向馬邦伯抗議,並無意損壞或壅塞道路、橋樑等公眾通行設施,亦無意危害公眾通行安全,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。
(三)小結: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。
(四)附:警方在想什麼?
事實上,警方本習以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對付抗議者,只是警方這次根本不認為K君有妨害公務,但又想整整抗議常客K君,於是恣意以刑法第185條為依據將K君移送地檢署。
二、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
(一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
1. 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: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脅迫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2. 本案警察為公務員,依上級命令維護人民團體(政黨)選舉活動之秩序,亦為執行職務,但K君行為是否該當「強暴脅迫」恐有疑問:K君欲向馬邦伯抗議而遭警方攔阻並抬離,過程中K君必有掙扎,此類掙扎動作可否認為係對警察施以「強暴脅迫」?
(1)肯定說:只要對警方施以強制力即屬之,蓋行為人已妨害公務矣。
(2)否定說:行為人對警方所施強制力須達令人不可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程度,致警方執行公務之目的無法達成或難以達成,始構成所謂「強暴脅迫」。單純掙扎以求脫離警方之強制力,尚非強暴脅迫。
3. 管見以為應採否定說。蓋本案警方公務內容本包括驅離抗議者,遭驅離之抗議者雖有掙扎,惟未達不可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程度,對於警方本次執行公務之目的「維護執政黨選舉活動秩序」毫無妨害可言,故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。
(二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
K君主觀上欲向馬邦伯抗議,並無意以令人不可抗拒或難以抗拒之強制力妨害警方執行公務,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。
(三)小結: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。
(四)附:檢察官在想什麼?
檢察官不在抗議現場,亦非實施驅離抗議者之公務員,恐未及細索K君行為情狀是否真的侵害刑法第135條所欲保護之法益,卻僅從最表面的文字意義理解,以至認本案有刑法第135條之適用。
三、結論:K君無罪!
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
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
【打字】陳獨秀《小學識字教本‧自敘》
清按一:透過這篇文章,可以了解陳獨秀《小學識字教本》盡棄六書之說,大量使用甲文、金文等原始材料,更科學地整理中文字根、半字根及孳乳情形,重構中國文字知識,作為中文拼音化之前的過渡。竊以為,科學整理中國文字極有意義,拼音化則大可不必。參見:唐德剛,〈國語‧方言‧拉丁化〉,收入《胡適雜憶》(台北:遠流出版,2011年12月1日 ,二版)。龔鵬程,《國學入門‧文字》(台北:台灣學生書局,2007年6月)。
清按二:註明引用資料來源是現代學術基本規範,但此規範在民國初年尚不嚴謹。陳獨秀將《小學識字教本》定位為教師手冊,並非學術論文,為求簡省而未一一註明資料來源,似不足多病。只是,若當年能將引用資料另編一冊供研究者參考,無疑更加理想。而所謂「黃(生)、顧(炎)以來諸人之說」,泛指自明末歷有清一代至民初大約三百餘年的文字學研究成果。
——————以下為正文——————
陳獨秀《小學識字教本‧自敘》
昔之塾師課童,授徒而不釋義,盲誦如習符咒,學童苦之。今之學校誦書釋義矣,而識字仍如習符咒,且盲記漫無統紀之符咒至二三千字,其戕賊學童之腦力為何如耶!即中學初級生,猶以記字之繁難,累及學習國文,多耗日力,其他科目,咸受其損,此中小學習國文、識國字之法急待改良,不可一日緩矣。
本書取習用之字三千餘,綜以字根及半字根凡五百餘,是為一切字之基本形義,熟習此五百數十字,其餘三千字乃至數萬字,皆可迎刃而解,以一切字皆字根所結合而孳乳者也。上篇釋字根及半字根,下篇釋字根所孳乳之字,每字必釋其形與義,使受學者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,此不獨使學者感興趣、助記憶,且於科學思想之訓練植其基焉。不欲窮究事物之所以然,此吾國科學之所不昌也。
或以為文字訓詁之學,老師宿儒皓首治之猶難盡通,將何以教童蒙耶?余曰不然。中國文字訓詁之難通,乃由誤於漢儒未見古文,不知形義,妄為六書之謬說。許慎又易班固象形、象事、象意、象聲之說為指事、象形、形聲、會意,中國文字訓詁之學益入歧途。而又依經為義,經文幾經傳寫,往往乖譌,儒者乃從而穿鑿附會之,又或故為艱深,以欺淺學,使學者如入五里霧中。說文字之書籍愈多,而文字之形義愈晦,原本小學而變為專家之業,宜其用力久而難通也。漢律,學童十七以上,試諷籀(籀謂通其形義)書九千字,乃得為史,初無待於老師宿儒也。蓋以古之製字者,仰觀象於天,俯觀法於地,視為鳥獸之文與地之宜,近取諸身,遠取諸物,此皆視而可見、察而可識者也。本非艱深難喻。今之教者依此口講而手繪之,習者如睹畫圖,雖下愚可曉,如撥雲霧而見青天也。作始者或不易,傳習者必不難,中國在拼音文字未行以前,識文字、善教育之道,捨此無他途。
本書解字頗採用黃(生)、顧(炎)以來諸人之說,而悉未稱其名,從簡略也。
清按二:註明引用資料來源是現代學術基本規範,但此規範在民國初年尚不嚴謹。陳獨秀將《小學識字教本》定位為教師手冊,並非學術論文,為求簡省而未一一註明資料來源,似不足多病。只是,若當年能將引用資料另編一冊供研究者參考,無疑更加理想。而所謂「黃(生)、顧(炎)以來諸人之說」,泛指自明末歷有清一代至民初大約三百餘年的文字學研究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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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獨秀《小學識字教本‧自敘》
昔之塾師課童,授徒而不釋義,盲誦如習符咒,學童苦之。今之學校誦書釋義矣,而識字仍如習符咒,且盲記漫無統紀之符咒至二三千字,其戕賊學童之腦力為何如耶!即中學初級生,猶以記字之繁難,累及學習國文,多耗日力,其他科目,咸受其損,此中小學習國文、識國字之法急待改良,不可一日緩矣。
本書取習用之字三千餘,綜以字根及半字根凡五百餘,是為一切字之基本形義,熟習此五百數十字,其餘三千字乃至數萬字,皆可迎刃而解,以一切字皆字根所結合而孳乳者也。上篇釋字根及半字根,下篇釋字根所孳乳之字,每字必釋其形與義,使受學者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,此不獨使學者感興趣、助記憶,且於科學思想之訓練植其基焉。不欲窮究事物之所以然,此吾國科學之所不昌也。
或以為文字訓詁之學,老師宿儒皓首治之猶難盡通,將何以教童蒙耶?余曰不然。中國文字訓詁之難通,乃由誤於漢儒未見古文,不知形義,妄為六書之謬說。許慎又易班固象形、象事、象意、象聲之說為指事、象形、形聲、會意,中國文字訓詁之學益入歧途。而又依經為義,經文幾經傳寫,往往乖譌,儒者乃從而穿鑿附會之,又或故為艱深,以欺淺學,使學者如入五里霧中。說文字之書籍愈多,而文字之形義愈晦,原本小學而變為專家之業,宜其用力久而難通也。漢律,學童十七以上,試諷籀(籀謂通其形義)書九千字,乃得為史,初無待於老師宿儒也。蓋以古之製字者,仰觀象於天,俯觀法於地,視為鳥獸之文與地之宜,近取諸身,遠取諸物,此皆視而可見、察而可識者也。本非艱深難喻。今之教者依此口講而手繪之,習者如睹畫圖,雖下愚可曉,如撥雲霧而見青天也。作始者或不易,傳習者必不難,中國在拼音文字未行以前,識文字、善教育之道,捨此無他途。
本書解字頗採用黃(生)、顧(炎)以來諸人之說,而悉未稱其名,從簡略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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