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按:練習寫了個東西,模仿得不太好,基本上未夠班,實在不值一哂!但還是留下記錄以待來日檢討,漏氣求進步。
——————以下為正文——————
【案例事實】
某年月日,T島執政黨舉行黨主席選舉,現任黨主席馬邦伯前往投票途中,青年K君趨前欲向馬邦伯抗議,遠遠地就被警察攔阻並抬離現場。警方逮捕K君後,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地檢署。承辦檢察官認為不該當刑法第185條,改適用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,命3萬元交保。
【簡評】
一、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
(一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
1. 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:「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2. 本案K君完全不可能單憑一己之力損壞或壅塞道路、橋樑等公眾通行設施,也完全不可能單憑一己之力危害公眾通行安全,故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,警方適用法條明顯錯誤。
(二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
K君主觀上欲向馬邦伯抗議,並無意損壞或壅塞道路、橋樑等公眾通行設施,亦無意危害公眾通行安全,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。
(三)小結: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。
(四)附:警方在想什麼?
事實上,警方本習以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對付抗議者,只是警方這次根本不認為K君有妨害公務,但又想整整抗議常客K君,於是恣意以刑法第185條為依據將K君移送地檢署。
二、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
(一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
1. 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: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脅迫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2. 本案警察為公務員,依上級命令維護人民團體(政黨)選舉活動之秩序,亦為執行職務,但K君行為是否該當「強暴脅迫」恐有疑問:K君欲向馬邦伯抗議而遭警方攔阻並抬離,過程中K君必有掙扎,此類掙扎動作可否認為係對警察施以「強暴脅迫」?
(1)肯定說:只要對警方施以強制力即屬之,蓋行為人已妨害公務矣。
(2)否定說:行為人對警方所施強制力須達令人不可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程度,致警方執行公務之目的無法達成或難以達成,始構成所謂「強暴脅迫」。單純掙扎以求脫離警方之強制力,尚非強暴脅迫。
3. 管見以為應採否定說。蓋本案警方公務內容本包括驅離抗議者,遭驅離之抗議者雖有掙扎,惟未達不可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程度,對於警方本次執行公務之目的「維護執政黨選舉活動秩序」毫無妨害可言,故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客觀構成要件。
(二)K君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
K君主觀上欲向馬邦伯抗議,並無意以令人不可抗拒或難以抗拒之強制力妨害警方執行公務,不該當刑法第135條之主觀構成要件。
(三)小結:K君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。
(四)附:檢察官在想什麼?
檢察官不在抗議現場,亦非實施驅離抗議者之公務員,恐未及細索K君行為情狀是否真的侵害刑法第135條所欲保護之法益,卻僅從最表面的文字意義理解,以至認本案有刑法第135條之適用。
三、結論:K君無罪!
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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