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

【札記】真煞風景!

看汪曾祺〈星斗其文,赤子其人〉,說沈從文八十歲那年回家鄉鳳凰,鄉親熱情款待,甚至為沈從文捉了一隻錦雞。沈從文很高興,還抱著拍了照。沒想到鄉親後來宰了這隻錦雞,做成料理請沈先生吃。沈從文於是跟張兆和說:「真煞風景!」

又說1947年時,詩人柯原的父親去世,柯原欠了一筆債,沈從文決定賣字幫他,便在《益世報》刊登啟事:沈從文要賣字,想買的請定出規格,錢直接寄給柯原。我的反應竟是:啟事本身應為要約引誘,沈從文承諾之後成立第三人利益契約,民法第269條……。真煞風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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